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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凡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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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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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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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 │  标的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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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以下(含100)     │5            ┃
┃   2    │101以上至1000      │2.5           ┃
┃   3    │1001以上至2000     │1.5           ┃
┃   4    │2001以上至5000     │0.8           ┃
┃   5    │5001以上至8000     │0.4           ┃
┃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
┃   7    │10000以上        │0.1           ┃
┃   ─────┴────────────┴──────      ┃
┃  注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
┃  注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
┃     例如: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
┃     100万元×5‰=0.5万元               ┃
┃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
┃     (2000-1000)万元×1.5‰=1.5万元     ┃
┃     (5000-2000)万元×0.8‰=2.4万元     ┃
┃     (8000-5000)万元×0.4‰=1.2万元     ┃
┃     (10000-8000)万元×0.2‰=0.4万元    ┃
┃     (40000-10000)万元×0.1‰=3万元     ┃
┃     收费总额:                        ┃
┃0.5+2.25+1.5+2.4+1.2+0.4+3=11.25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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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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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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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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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以下(含5)    │ 4- 8        ┃
┃     2   │5-20(含20)  │ 8-12        ┃
┃     3   │20-50(含50) │12-20        ┃
┃     4   │50以上       │20-4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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