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1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市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的管理,适用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对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以下简称分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分社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25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必备营业设施;
(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是设立该分社的外省市旅行社的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并熟悉有关旅游政策法规;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取得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其中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不得少于8名,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不得少于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