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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依法对市财政局提交的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市财政局局长应当到会就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四)收支数额是否真实;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在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后15日内,市财政局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参考。
  第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并审议一次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20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审计局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审计局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改变和撤销市级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处理意见。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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