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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1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6日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策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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