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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1996〕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精神,省财政厅、物价局核编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央驻海南省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经省政府125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即将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授权省财税厅、物价局联系发布《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中央驻海南省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依法监督执行。
  二、目录未列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财税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将一律视为乱收费,予以查处。
  三、行政性收费除少数数额较小的工本性证照收费采用简化管理的方式外,其他一律纳入预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性收费除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各类学校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外,其他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市、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令第88号,并参照省财税厅、物价局联系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将应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费全部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自治县政府不得自行制订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标准。
  五、收费项目的增补必须报经省财税厅、物价局从严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再由省财税厅、物价局联合公布。
  六、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工作;监察部门要将省政府令第88号执行情况纳入重点监察内容,做好政府部门收费大户的行政监察;省预算外资金清查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市、县、自治县、各部门执行省政府令第88号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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