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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失效]

  (二)业主缴交的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备更新储备金;
  (三)业主缴交的住宅区公共性服务费。
  第四十四条 住宅区公共性服务费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和公用设备日常运行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法定税费。
  业主个别需求的特约服务费属非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依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对拖欠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者,可以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但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长期拖欠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第四十六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住宅区的规模档次、服务管理水平以及房屋类别综合确定。属于国家列为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方案,商管委会同意,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备更新储备金属于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其收取和使用办法,由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住宅维修基金由管委会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公用设备更新储备金根据设备的使用期限、价值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并分期缴交,管委会应当设立专帐管理,用于公用设施的更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及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住宅区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物业管理基金应当存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按照物业名称设立专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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