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4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经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科学、节俭办丧事,提高社会整体文明水平;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务的管理权,负责贯彻殡葬管理方针,将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
第五条 各级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建设、土地、卫生、财政、物价、交通、环保、林业、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第二章 殡葬区划和特殊管理
第六条 殡葬区划分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