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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
  第六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一)人口、土地变动不大,原承包土地基本合理,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不需对原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可以直接延长承包期;
  (二)因人口增减、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明显不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较大的,可以适当调整后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
  (三)大调整或重新划分土地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一轮承包的土地应当相对集中连片。原承包土地过于分散、零碎的,农户之间可以相互调换。发包方应当支持,并对其承包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八条 续订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承包方非因不可抗力而撂荒耕地满两年或连续两年未缴交征购粮和承包金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九条 荒山、荒地、荒滩和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应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招标方式实行专业承包。
  承包合同生效后满两年不开发的,发包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签订承包合同后未进行开发的,不得转包、转让。
  第十条 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和专业承包土地合同应当分别订立。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判处死刑者;
  (二)私自占有土地补偿费,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三)擅自出卖承包的土地,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国家税金和承包金的;
  (二)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于1989年10月9日以后超生的人口;
  (三)擅自占用承包耕地盖私房,拒不接受处罚的。
  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要求承包人均耕地,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承包人均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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