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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9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

           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二)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四)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变农村土地权属关系。
  集体所有土地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或经营。
  第四条 原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续订承包合同。
  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到期后,第二轮承包期限为30年,截止时间为2027年。
  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确定。
  第五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采取承包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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