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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8-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家畜家禽品种改良,促进自治区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品种改良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繁育、引进、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重视提高自治区特有的优良畜禽品种质量。
  第五条 对在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畜禽品种的培育、改良、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改良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繁育、推广优良畜禽新品种和品种改良新技术;
  (四)制定种畜禽场、种畜站、改良站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五)按管理权限,负责输出、引进种畜禽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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