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和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为了保证
行政处罚法的正确施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都应当在10月1日前予以修订,并抓紧建立健全听证制度、较重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理决定分开制度。此项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监督检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由于我区已开展了试点工作,因此,在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出台前,仍可进行试点;国务院实施办法出台后,依照国务院的实施办法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银川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五、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国务院通知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和较重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上述监督制度有的在我区已经建立,有的正在建立。但是,与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工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这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地区、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以施行
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加强行署、市、县(区)的法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大量工作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承担,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任务更加繁重。未单独设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及
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