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实施。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清理。规章的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进行完毕。
为了提高和维护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落实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宁夏日报》上予以公布。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公布形式,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清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其中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2、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纠正。3、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做出规定。4、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设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区或者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要追究该地区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与此同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使其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认定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者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制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统一颁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全区清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应在1996年10月1日前清理完毕。清理工作结束后,提出清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专题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