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学习
行政处罚法与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法制局举办2-3期行政处罚法学习班,分期分批组织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专员,市、县(区)长,厅、局长以及法制局(处)长学习
行政处罚法。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采取举办学习班等形式,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级行政领导学习
行政处罚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于9月底以前,对各地区、各部门学习
行政处罚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人民群众宣传
行政处罚法,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治区将于9月中、下旬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几项较大的宣传活动。
二、做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对各自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不宜继续施行或者自行失效的规章,由制定和发布该规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银川市人民政府明令废止。2、应当继续施行的规章,但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予以修订。其中有的规章确有很必要、而且应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3、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超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限额的,应当予以修订,其中个别条文设定的罚款数额确有必要超出规定限额的,应当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4、无规章制定权的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其中,确有必要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