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对于主要依靠个人集资、实行个体、合作、私营经营方式,但领有集体企业执照的民营科技企业,应通过重新登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清产核资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办为个体、合伙、私营企业,也可以办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十二)各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要积极探索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国有民营企业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协议或章程明确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关系,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充分保障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民营科技企业要执行《科技企业会议规程》,严格财务管理。集体性质的民营科技企业,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企业自主分配和使用;私营科技型企业,财务收支主要建立帐目,其纯收入除提留科技事业发展基金外,个人收入自定,超出部分依法纳税。
六、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十四)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经各级科委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技术性收入的税收,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善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宁党发〔1995〕36号文件)第33条执行。
(二十五)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享受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六)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科研中试基地使用场地,用于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建立开放型实验室的,可列入自治区中试基地建设计划,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二十七)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切实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各金融机构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要予以支持。自治区有计划地兴办科技信用社,面向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民营科技贷款担保基金,为市场潜力大的民营科技企业项目开展贷款担保,运用市场机制,切实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二十八)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由自治区科委商人事劳动厅根据人事部《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7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十九)各级科委要把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审批、管理、统计等纳入正常的工作渠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做好人员培训、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成果鉴定等项工作,协助办理科技人员出国出境、技术出口、贷款申报等有关手续;会同体改委抓好民营科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内在机制。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共同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