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可与本单位效益挂钩。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职工个人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四、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十四)编制民营科技产业计划,对列入民营科技产业计划的项目,要优先给予贷款或贷款贴息、垫息支持。
(十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基地,扩大科研开发规模。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进行建立中试基地试点,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实行重点倾斜;开发区和各市县也要为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生产和中试基地提供场地支持。
(十六)积极开展创建民营科技示范企业活动。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和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民营科技示范企业,对这些示范企业要从计划立项、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通过发挥其示范作用,带动其它企业迅速发展。
(十七)民营科技企业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内,可以从事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合资或合作经营等业务,并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外贸易部门要积极承办民营科技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直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活动。对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应参照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外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外贸企业与民营科技企业相互投资或参股,组成技贸、工贸、农贸企业集团。要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积极组织民营科技实业家到国外培训,不断增长才干和见识。
(十八)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或邀请海外专家、技术人员来我区的审批手续,有主管部门的,按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渠道办理。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自治区科委负责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机制
(十九)对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要积极稳妥地、在自愿的原则下,引导进行股份制改造,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对规模较小且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合作制,建立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