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四)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离退休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承包、租赁民营科技企业。允许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集体、个体、私营科技企业中兼职。
(五)对外地来我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经科技部门认定,可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对投资20万元以上,或带可供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手续,免交城市建设基础设施费。
(六)属国家包分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可列入毕业生分配计划。
(七)调到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统一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荣人(干)字〔1992〕179号)进行管理。
(八)经组织批准辞职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人员,保留其原身份不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实施办法》(宁劳人(干)字〔1992〕3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外,不受专业限制。
(十)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金额度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放宽。经授权的专利技术和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作价后,验资部门可以作为资金出资注册登记。
三、调整结构,大力推行民营科技企业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十一)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他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按照国有民营方式创办科技企业。一部分全民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委托经营、承包等方式改组成国有民营,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通过拍卖、产权转让等方式转变成民有民营。经批准,有的可以整建制地转变为国有民营科技企业或民有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科技产业的新路子。
(十二)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合作经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兼并、租赁或承包中小企业,利用其闲置资产组织生产经营。该企业可视同新办民营科技企业,享受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