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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等部门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6〕74号 1996年6月14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营科技企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科技事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进步步伐,是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自治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鼓励、扶持、放宽、搞活的原则,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我区经济建设步伐,努力开创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科技事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进步步伐,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自治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按照鼓励、扶持、放宽、搞活的原则,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
  (二)民营科技企业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技术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包括由集体或个人集资兴办的,实行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也包括由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以及全民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其它经济成份参股的,实行国有民营机制的科技型企业。
  (三)自治区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与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科技贷款、申报成果鉴定与奖励、参加技术职称评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进出口及技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同等待遇。各有关部门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民营科技队伍的积极作用,为这部分科技力量参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创造公开、公正、平等的竞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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