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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基本时间单位,周、日或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可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成的用人单位,须进行合理的折算。折算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劳动者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三)本地区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本地区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八条 根据我省实际,全省划分为三类最低工资标准区:
  一类:兰州市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白银市的白银区;金昌市的金昌区;嘉峪关市。
  二类: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临夏、甘南自治州的临夏市、合作市;武威、张掖、酒泉、定西、平凉、庆阳、陇南地区的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定西县、平凉市、西峰市、武都县。
  三类: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市、县。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在一、二类范围内的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特殊情况执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或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化较大时,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带薪休假,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计发工资,不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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