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清理修订规章和清理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对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予以修订或废止,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应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保留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要一律废止,罚款的限额要按省人大常委会即将发布的规定执行;对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
规章的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最迟于明年一季度前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兰州市的清理规章工作,由兰州市政府具体安排。对含有自行设定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清理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并将清理结果于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所有修改后的规章,都要重新公布并备案。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都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名册及其行政执法职能、任务等按照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表格式样填报省政府法制局,由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确认。地、县执法机构由各地行政公署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确认后报省政府备案。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凡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要一律停止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但不得直接从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