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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对债务负担重、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可划出主体部分资产(或主要车间)进行公司制改组,允许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改组部分的国有股权,债务从国有法人股的红利中逐步归还。
  9、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属于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和由于政策性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可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经国有资产、财政、银行等部门审批后,采取冲减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等办法予以处理。在省级权限范围内难以解决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10、企业实施公司制改组,应按规定清查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核定国有资本金。对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进行资产重组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清产核资核定的资本金为准,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三、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11、企业要依靠自身力量,多渠道增补自有生产经营资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费。鼓励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加速折旧,其增提部分可视同国有资产增值。
  12、企业经过努力,生产经营资金仍然严重不足的,经批准可向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出让部分产权,在资本金保全的前提下,所获收入留企业使用。
  13、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精神,对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同级财政部门从1996年起,可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予以返还,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14、对改组后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可在3年内将国有股红利留给原企业,用以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同时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15、鼓励企业利用现有级差地租,转让和开发土地。在企业内部“退二进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免收土地改变用途的各种费用;企业进行易地改建或有闲置土地的,可由政府出让其土地使用权,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其收入免交一切税费,并全额返还给企业使用。企业在兼并困难企业或整体接收破产企业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采取变更登记的办法让渡给兼并企业。
  四、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
  16、对劳动优化组合下岗的固定职工分流到社会上的,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社会保险部门要予以接收,建立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并开展再就业服务。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自谋职业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其工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适度的扶持费,并办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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