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现代
企业制度试点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1996]38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目前,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第一批试点企业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第二批试点企业也已开始启动。从试点需要解决的问题来看,主要有:明确投资主体、调整负债结构、分流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历史包袱等。为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若干政策暂行规定如下:
一、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1、选择有条件的企业组建集团,由省政府授权集团母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经授权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资格。
2、对不具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企业,暂由各试点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的职能。
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3、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精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试点企业的“拨改贷”转为“贷改投”。属于中央额度的“拨改贷”,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属于省级的“拨改贷”,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实施办法,原则上试点企业的“拨改贷”应一次性全部转为“贷改投”。
4、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件精神,企业向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的借款(不包括投资公司资金),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批准,在拥有产权及其收益的前提下,可部分或全部转为对企业的投资。
5、1994年税制改革前,企业所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利润,在省级权限范围内,由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或者分期分批予以豁免,或者转为国家资本金。
6、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1号)精神,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且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无法归还的国有工业企业,经银行审核同意,可免收被兼交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
7、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采取债权换股权的形式,转为债务企业的内部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