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证件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发的证件外,均须持有《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系统或专业加以区别,标明行政执法专业名称和岗位。
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系统向省政府申报,经审查批准后,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监制、发放。
第五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者除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四)具有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五)必须是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前,应对行政执法人员按系统或专业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内容、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纪律,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发给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