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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失效]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负有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认真查处。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要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情况)及准确率;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
  (四)行政性收费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上述(二)、(三)、(四)、(五)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按职责范围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经过考核,由本部门确认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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