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严肃执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严格执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
(三)执法监督制度。包括错案或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等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工作需要,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证章标志。国家规定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