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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省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下同)。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
  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省政府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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