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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三、财政税收
  (13)根据开发区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开发区财政局,在业务上受宝鸡市财政局指导,负责开发区辖区内的财政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14)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仅限地方税收),以1994年为基数,从1995年到2000年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新增部分全部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15)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购买自用的国家专控商品及车辆,由省财政厅核定定额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收取的控购附加费等费用,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16)设立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宝鸡市税务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负责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
  (17)开发区内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18)凡投资于开发区的邮电、通信业、公用事业、交通业的新办企业,以及为开发区服务的支撑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9)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在开发区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开发区内所征用土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等已经开征的和将要开征的基金费用省市留成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征收,由财政记帐后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省市财政负责监督。
  四、金融信贷
  (22)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开发区设立股份制的科技信用社、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以支持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3)从1995年到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要商有关专业银行、政策银行每年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各专业银行应优先解决开发区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并每年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及进、出口经营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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