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政府和宝鸡市政府授权,在经国家界定的辖区内,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职能,并直接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
(7)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宝鸡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开发区管委会按审定的总体规划审批和管理开发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含环保设计)、施工组织和工程验收事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的定点批文、定线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等行政管理证书,由省政府和宝鸡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核发,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8)对国家批准的新建区内的新征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省政府在省级土地审批权限内分次审批征用土地,并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自行审批征用土地并发证,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土地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交易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宝鸡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颁发证书,报有关部门备案。
(9)在开发区内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他工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条件、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涉及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和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颁发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编号的批准证书。
(10)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含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开发区管委会受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代发营业执照,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外经贸厅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开发区审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1)开发区企业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进口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外经贸厅办理手续。开发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境)、邀请国(境)外客商、科技人员来访等,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12)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人员调配、人才引进、中级职称评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入区落户,有关部门办理具体手续;高级职称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补评后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负责开发区内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社会、福利保险、人才交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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