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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陕政字〔1996〕49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国务院1992年11月批准建设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正在建设的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的西部龙头。为了加快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适应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1)宝鸡市成立开发区领导小组,其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对开发区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并落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政策;组织、审议并监督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开发区按照“高效、精干”原则,采用全新机制,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行政、经济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工商行政、外经外贸、外事、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环保、技术质量监督、绿化等;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和管理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
  (3)开发区可逐步设立财政、土地、地税、国税、工商行政、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劳动人事、海关、商检金融、保险等机构。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4)开发区应逐步建立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审计、物资、法律、外贸、专利、技术市场、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会计、风险投资、租赁、证券交易、职业介绍等支撑服务和国际化业务体系。
  (5)按照与开发区管委会“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模式,建立宝鸡开发区建设总公司。该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应按经济规律对开发区内土地、基础配套设施、商品房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实施开发,同时为入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有偿服务。
  二、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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