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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五、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规范边境经济贸易收费管理。口岸边境贸易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单位、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达。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边境口岸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入出境车辆和人员进行收费。
  第三十五条 鼓励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外经企业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兴办贸易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发展,把贸易与资源开发和富民结合起来,为繁荣边疆多作贡献。
  第三十六条 边境经济贸易应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树立以质量求生存的观点,切实维护我边贸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信誉。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边境小额贸易和外经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部门后续政策不符,由省政府结合实际另作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至1998年12月31日止,届时视国家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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