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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由边境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周边局审批;海关凭省周边局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批准书验放;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合同,由省周边局报外经贸部备案,海关凭外经贸部核发的《批准书》验放。
  第二十八条 瑞丽、畹町、勐腊、麻栗坡、河口、景洪、金平,各选择一家有实力并有开展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基础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省周边局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授予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外经权的企业在边境地区的子公司可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
  第二十九条 我省企业到毗邻国家举办生产型和第三产业项目,由省周边局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按批准的合同和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
  第三十一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海关按批准的合同和《批准书》验放。
  第三十二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进出境的货物,由我省国家一、二类口岸进出。
  第三十三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海关凭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批准书》验放并办理减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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