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边民互市市场应设在边境地区的适当地点,具体地点由边境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我省边境地区的居民和毗邻国家边民,均可进入边民互市点从事互市贸易。但应按照中缅、中老、中越边境地区边民出入境管理规定,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并办理出入境和海关手续,方可参加互市。
第二十条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境外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件不可分割的生产、生活物品除外);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十一条 我省边民携带互市物品出入境时,在设关地通道,由海关监管;在未设关地区,由当地国税部门监管并征收应税互市物品的税收。
根据我省边民互市惯例,边民互市行业主管部门为边贸主管部门,边民互市市场列入集市贸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列入集市贸易统计。对于边民互市物品销售照章征税。
第二十二条 我省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点(见附件)。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边民互市贸易中双方边民携带人民币出入境,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第二十五条 边民互市贸易应在指定的互市市场进行,不准在场外交易。
四、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