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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2.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在国家核准边贸专项计划内,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3.属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或省经贸委申报登记,海关凭有关部门发放的证明验放。
  4.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在国家核准边贸专项指标内由省周边局指定公司经营,其进口农资商品、粮食、成品油、棉花等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领取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农资产品进口后必须交由边境地区农资部门统一经营;粮食进口后必须交由边境地区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有关企业在进口前应持上述证明、证件和合同报主管地海关审核同意,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到口岸海关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三)除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经批准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除国家有特定规定以外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四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指标、配额、许可证实行年度专项申报制度,由核准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出年度计划,报边境地(州)、县边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报省周边局,由省周边局根据各地上报计划及年度进出口实绩、生产情况及增长率,向省外经贸厅、省计委、省经贸委提出下一年度计划,由上述部门按规定权限向国家主管部门申领或审批核发各地所需年度配额、指标和许可证。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机电办专项下达的进出口计划、配额和许可证必须专项使用,由省周边局统一分配,并会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合同和统计办法范本由省周边局统一制定,有关企业和边贸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使用、填报。
  第十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后由省国税局会有关部门另文下达。

三、边民互市贸易

  第十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线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在交通不便的、自然条件恶劣的民族、贫困、边远山区及历史形成的边民互市点,距边境线距离可适当的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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