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与毗邻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地区)。即:富宁、麻栗坡、马关、河口、金平、绿春、江城、勐腊、景洪、勐海、澜沧、孟连、西盟、沧源、耿马、镇康、龙陵、潞西、畹町、瑞丽、陇川、盈江、腾冲、泸水、福贡、贡山26个边境县(市)
第四条 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省周边局)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边境经济贸易工作。
边境经济贸易需商毗邻国家主管部门及我使馆的涉外事宜,由省周边局承办并统一对外。
边境地区边境经济贸易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各边境地区(地区、州、县、市)外(边)经贸局(委、办),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贸易工作。
第五条 国家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检查、检疫和检验。
二、边境小额贸易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省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贸易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七条 我省开展边境小额贸易的国家指定口岸为:
国家一类口岸:瑞丽、畹町、河口、金水河、天保、磨憨、景洪;
国家二类口岸:章凤、盈江、腾冲、片马、南伞、孟定、孟连、打洛及田蓬、沧源(待批)
我国与毗邻国家另有协议的,按两国协议办理。
第八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我国毗邻国家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它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8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第九条 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由申办企业所在地的边境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周边局审批。省周边局在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批,报对外经贸部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核准登记。
第十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资格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