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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121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边境地区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走出了一条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路子,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各国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对边境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这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次严峻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讲纪律,顾大局,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按照调整、规范、完善、发展的方针,采取切实措施,继续保持和促进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促使边境经济贸易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已以云政发〔1996〕20号文件转发)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有关配套文件,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经济贸易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边境经济贸易,系指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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