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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四)专款专用,扶持到乡,效益到户。扶贫专项资金坚持按攻坚规划确定的项目安排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到乡,资金到乡,效益到户。

四、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扶贫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要求将配套资金分年度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年度终了要及时编报单项决算(附表一、二),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类中反映。扶贫专项资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各级安排的配套资金必须开设专户,实行先存后用,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必须在每年6月底以前下拨到位。
  第七条 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省安排到攻坚乡的每乡每年50万元及其配套资金,必须以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为目的,集中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坡耕地改梯地、山区“五小”农田水利建设、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建设人均一亩基本农田。
  (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工程”、“通路工程”以及特困村小学危房改造、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贴、异地开发扶贫试点、卫生与计划生育。
  第八条 扶贫专项资金要坚持按项目完成进度拨款。扶贫攻坚乡编制的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安排项目,不得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扶贫攻坚乡5年总体规划报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扶贫领导小组逐级上报上级扶贫领导小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攻坚乡的总体规划需分别报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水利水电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批,省级对口包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九条 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挪用或拉用资金,不及时就位的,改变资金用途,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与贫困乡解决温饱、与扶贫规划建设内容无关项目的,对口包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扣减相应资金,甚至停止拨款。
  第十条 项目论证、审批后,对因工作失误导致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没有及时下拨到位,影响了扶贫攻坚效果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扶贫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为扶贫攻坚设立的扶贫专款,各地及各部门不得因为有了扶贫专项资金而调减对攻坚乡正常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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