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105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省政府在调查研究,试点示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了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财政每年安排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扶贫攻坚支出。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的筹集和分配
第二条 扶贫专项资金的筹集。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地(州、市)、县财政分级配套。攻坚乡所在的地(州、市)、县按省下达到攻坚乡的扶贫专项资金以不低于1∶0.5的比例配套资金。
(三)攻坚乡(镇)要积极发动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可作为攻坚乡(镇)的扶贫资金,由乡(镇)统一管理和安排,不得充抵地(州、市)、县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扶贫专项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扶贫总体规划和资金投向,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下达预算到项目。
三、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解决温饱。重点围绕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问题,立足当地优势,因地制宜,突出资金使用效益。
(二)无偿扶持,分级配套,民办公助。扶贫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扶持,省、地(州、市)、县分级配套,坚持群众投工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
(三)量入为出,总体规划,项目管理。攻坚乡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资金的总规模,做好扶贫攻坚的5年总体规划,确定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安排项目和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