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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我省73个贫困县和省定的506个扶贫攻坚乡的电力建设。现有省、地电网能延伸到达的,主要用于35千伏以下的输配电线路建设。电网延伸不到的地方或水力资源丰富,有较好调节性能、开发条件优越的地方可用于小水电站和配套电网的建设。
  六、资金的使用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鉴于我省尚未通电的面还很大,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中办电工程目标的实现,要充分调动各地(州、市)、县和群众的积极性,对尚未通电地区延伸电网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和群众筹集及贷款解决,省电力扶贫资金按项目给予一定无偿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无偿资金也可用于贷款贴息。对贫困地区中小电站建设确需支持的,原则上采取有偿方式,可参照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办法管理。
  七、电力扶贫项目的申报。项目的申报由各县按照统一规划的实施要求列项上报到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和扶贫办,审查通过后由地、州、市政府(行署)统一上报省扶贫办,并抄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和省电力公司。
  八、项目的立项和审查、审批工作由省扶贫办牵头,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和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
  九、企业缴纳的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可列入成本。
  十、加强对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保证该项资金的征收到位和使用效益,对无故拖欠、拒不缴纳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的企业、单位、用户和城市居民,视同逾期不交电费,按《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要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贪污、挪用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资金使用单位要定期(一年至少两次)向省扶贫办以及省财政、计划、审计、电力、水电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十一、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00年,2000年后是否继续执行,届时视具体情况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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