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106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电力扶贫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参照国家计委和我省以往的做法,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制定《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取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的通知》(云政发〔1996〕4号)要求,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扶贫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征收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一分钱。
二、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的收取是动员全社会参与扶贫的具体措施,除农业排灌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免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外,其他所有用电量都要征收。省级各部门及全社会都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切实做好征缴工作。
三、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电力局(公司)和省水利水电厅统一征收,汇缴省财政厅预算处资金专户,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专项管理,专款使用。
四、凡是省电力公司供的电量(含地方电网上省电网的电量)由用户随电费缴纳,省电力公司统一征收;地州市县电力公司供的电量由地州市县电力公司征收,其中自发供电量(不含上省网电量)征收后交省水利水电厅,由省电网趸售给地州市县电力公司的电量,征收后交省电力局(公司)。企业自备电厂和其他部门(包括农垦、冶金、有色、煤炭、化工、乡镇企业等)办电电源的自发供电量(含自用电量)凡与省电网直接联网的,由省电力公司征收,未与省电网联网的由所在地方的电力公司代收后交省水利水电厅。凡电源上电网、地方电网上省电网的电量不得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