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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进一步推动
 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6〕46号 1996年9月2日)


  《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及东西合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面向全国开放。欢迎和鼓励省外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以有形、无形资产及各种方式,来我省开发各类资源,兴办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
  (一)与我省开展双边(对口)、多边区域合作,开展大跨度的区域联合与协作,组建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互设办事机构,设立“经济窗口”;
  (二)与我省经济、科技、教育、文件、卫生等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开展各种联谊活动,组建合作网络组织;
  (三)省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独资或联合方式参与资源、商品、劳务、技术、信息市场的建设。
  第三条 凡来我省投资与协作,合作方式可自行选择,双方共同商定。可采取合资(合作)经营、独资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承包租赁、补偿贸易、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来料来样加工、技术(设备、商标)入股、技术转让、企业兼并、购买股票、债券或企业所有权等形式,以及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合法形式。
  第四条 凡来我省投资兴办联合、独资企业(项目),优先纳入我省基建或技改自筹投资计划。凡生产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条件能自行解决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我省将在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施工安排、能源配置、运输等方面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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