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修改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步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学杂费,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投入,社会集资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培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每年划出不低于5%-10%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 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勤工俭学、校办产业。
第七条 城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从事生产卷烟的减半征收。
对经营烤烟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农林特产税的1.5%征收。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按下列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