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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2日)废止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对有
 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1996〕36号 1996年7月18日)


  现将《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发挥激励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富民兴黔作贡献,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特殊贡献人员,是指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科技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对同一项目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通过两个以上行政层次共同完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奖励:
  (一)应用先进管理、先进技术,在省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中缩短了建设周期,工程质量优良,使工程提前投入使用,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二)引入或推广新科技成果应用于我省经济建设,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实现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创新,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有功者。
  (四)发现我省新资源,并参予开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五)其它对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申报者担任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省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
  第四条 设立省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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