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五)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单位委托代管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人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递人事档案。逾期不转递的,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以直接调转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要时,可为流动人员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人才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管理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具体下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一)具有开展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所必须的固定场所、资金、设施等;
(二)业务范围符合人才流动的规定和要求;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人事管理或人才流动专业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业许可证》。持《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开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已经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业务范围是: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提供人才流动政策咨询;
(三)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人才招聘。
第二十条 经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流动的人员,需办理录(聘)用手续或调动手续的,必须按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努力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开展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