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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6〕103号 1996年6月18日)


  《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通过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发生的人才工作单位或地区的变动。
  第三条 人才流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农村、企业流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并办理与人才流动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需要,人才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下列人员流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一)县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县以下农业、林业、水利、农机、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及乡镇企业的技术人员;
  (三)从事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教师;
  (五)国家和本省有专门规定的人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人才市场招聘人才应当开具单位介绍信,企业还需出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要求流动的人员,应持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有关证件进入人才市场。
  尚未建立人才市场的地区,用人单位可进入省人才市场或通过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招聘人才;要求流动的人员可进入省人才市场或通过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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