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或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收汇需要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外汇帐户资金不足需要买入外汇,经外汇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卖出或买入外汇。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凭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书,在纳税后及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出具证明,可作为再投资的资本,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优先纳入我省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运输、能源、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其产品可以全部内销。
第十七条 外商及其从境外聘请的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进出我国国境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入出境证件。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需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审批,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一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或申诉。
第十九条 贵州省招商引资局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该中心可在行政权限范围内,受理或协调有关引进外资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投诉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从收到全部有关文件之日起,按下列期限给予答复或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本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审批机关在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属于本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合同、章程由其审批机关在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属于本省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有关管理机关在15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