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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引进外资工作若干规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在贵阳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八)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贵阳市,投资于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以及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信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若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5年。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
  第七条 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按税法规定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照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条件。
  (一)外商投资土地开发经营,经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有效期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依照法律规定允许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其场地使用费可给予3至5年优惠。
  (三)在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地价可根据地块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1.国家或省科委确认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5%至35%。
  2.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工业建设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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