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在川院校每年年底前将次年的毕业生入学时招生录取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按生源地区编制毕业生名册,移交给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
  (二)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或所在学校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此表填写后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签章后方能择业。
  (三)毕业生持《推荐表》和必要的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或其他多渠道方式自主择业。
  (四)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
  (五)毕业生凭《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工资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招收公务员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20日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材料转到入学前所在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已落实单位的,档案按人事管理权限移交管理;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接收毕业生,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部委驻川单位,可在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按照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不包分配毕业生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不包分配毕业生择业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增强透明度,置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对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择业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接收安排工作的,一经查实即视为接收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