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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实施细则

四川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实施细则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川人调〔1996〕08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做好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当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本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用。
  第五条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边远艰苦地区和民族地区工作,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凡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城市不包分配毕业生,可优先接收。
  第六条 自主择业的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用人单位方能接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
  (3)年龄条件:到党政机关的按公务员招考年龄执行;到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超过30岁;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必须严格控制在编制定员和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社会招干、招工计划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原则上回其入学地区自主择业,对一些特殊专业和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调整择业的,应商得有关地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机关、全民事业单位接收不包分配的毕业生,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三资企业、集体企业、民办机构以及其他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接收不包分配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申报办理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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