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内各期货经纪机构对申请开户的客户要严格审核其资信、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严格保证金管理,严禁透支交易和开展全权委托业务;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前,不允许开展管理期货业务或建立共同基金;各期货经纪机构凡出现股权变动、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名称等注册事项的情况,均须事先报省期货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期货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对期货经纪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进行资格审查;各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其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和董事会,必须督促、指导所属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特别要加强对其人员、财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期货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六、省内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在省内外设置的分支机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和设立营业机构、期货咨询机构、省外期货经纪公司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经省期货监管部门审核并办理报批手续,不得擅自设立或开展业务。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批准设立上述机构。按照川府发[1994]63号文件指定的期货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省上的统一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省期货监管部门工作,及时办理交办事宜;要加强对当地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和所辖经纪机构、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咨询机构的违规查处;对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七、继续打击非法期货交易,巩固清理整顿的成果。凡未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期货交易、经纪和咨询业务或设立相关机构者,凡擅自开展境外期货业务、金融期货交易、外汇按金交易者,均为非法。期货监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坚决取缔、快查快办、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凡参与非法期货交易的机构和个人,不受法律保护。
八、省内各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接受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管。其章程、业务规则等重要文本的制订或修改要经省期货监管部门审核。日常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省期货监管部门备案。期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执行法规、政策及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审核。要强化管理,加强执规执法,对违法、违规者,一经查实,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赋予省期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权。对违法、违规期货经营机构,省期货监管部门可会同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资金帐户进行查询,并享有中国证监会授于地方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权力;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等重要文本文件、日常交易情况和管理政策以及重大事件应报省期货监管部门备案。要积极建立完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各类期货机构要坚决执行行业自律规定,充分发挥其自律管理、人员培训、对外交流、保护投资者权益、调解交易纠纷等功能;各类期货机构还要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按规定发布期货市场的有关信息,不允许散布虚假信息。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不得有任何误导行为。凡涉及重要政策和交易纠纷的报道,要经省委宣传部和省期货监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