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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或转让、转借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国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防火设计的,或者选用的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设备是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的,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未经防火审核即施工或者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建筑装饰装修中不落实消防责任制造成火险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整改或故意拖延整改火险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小型零星装修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划分,由省公安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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