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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54-2005))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装饰和室内装饰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普通建筑中的家庭住宅、小型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和其他非重点防火单位的零星装修(以下简称小型零星装修),其设计、施工的消防安全,由户主、业主和施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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